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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公布新濰坊工商注冊和市場監管制度,條件更寬松
日前,市政府重新公布《關于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實行“證照聯辦”便利化改革等19項目標任務,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釋放投資潛力,服務創新創業?!兑庖姟纷?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0日。
注冊資本:放寬登記條件
《意見》指出,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除國務院規定的27個行業暫時繼續實行實繳制外,其他所有行業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除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同時,進一步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住所登記:實行申報制度
《意見》決定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照規定要求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規定的3年內完成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整改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對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進行改革,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由申請人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登記機關只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進一步明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提交合法使用證明等登記條件。
審批許可:實行“先照后證”
實行“先照后證”制度,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外,市場主體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須經審批許可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憑相關材料向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對應當取得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許可而暫未取得的生產類項目,工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申請實行“籌建”登記制度,核發經營范圍為“某某項目的籌建或某某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1年。
企業名稱只要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取消企業設立后一年內不得變更企業名稱的限制。探索試行高新開發區、濱海開發區行使冠“濰坊”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核準權。
信用懲戒:落實“黑名單”
開辟網上登記服務大廳,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同時,實行“證照聯辦”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聯辦”制度。在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實行預登記制度,相關部門同步審批。
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及存在其他經營異常行為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落實“嚴管”措施。